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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xxxxxx有限公司与陕西xxxxxx有限公司、陕西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2996号 原告:韩城市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xx。 被告:陕西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告:陕西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 原告韩城市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xxxx有限公司、陕西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韩城市xxxxxx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城市xx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