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352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广告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广告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五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11民初85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广告产业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8051527.6元及逾期利息(以6734329.98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自2022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0873.88元、负担执行费68012元。执行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2日以(2024)陕01执监271号裁定书裁定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1民初8583号民事判决由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应以销案结案,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以销案结案。
本裁立即执行。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