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81民初3554号
原告:西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188号东方星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建工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与四纬路什字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6年4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市某某局,住所地:韩城市经开区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建工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韩城市某某局、陕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城市某某局、陕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城市某某局、陕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