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民初1965号
原告:***,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告:湖北丹江口顺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电信局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0684220XC。
法定代表人:余富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成,宜城市刘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一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4524。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松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丹江口顺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2021年7月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边防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曾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