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顺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电信局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0684220XC。
法定代表人:余富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江口市三喜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白果树沟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063503107D。
法定代表人:梁光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顺源工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江口市三喜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鄂0381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红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白云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军华
书 记 员 陶婧媛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