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321民初3850号
原告:天元区登峰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999号高科慧谷阳光4栋1503。
经营者:***,男,1991年10月18日,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告:湖南腾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168号湘潭碧桂园领誉三街28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元区登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湖南腾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天元区登峰设备租赁经营部以被告湖南腾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将欠付款项支付完毕为由,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天元区登峰设备租赁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元区登峰设备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本院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天元区登峰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