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民初4412号
原告:***,曾用名***,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成,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梨子园社区环城北路4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诉被告湖南新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阳 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