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新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民初4412号 原告:***,曾用名***,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成,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梨子园社区环城北路4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诉被告湖南新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阳 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