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4民初1781号
原告:***,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成,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梨子园社区环城北路48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原告***诉被告湖南新白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黄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鹏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