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东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民终2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山市东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乡竹鸡马石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韶山市东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