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5470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鹏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鹏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且被告安徽互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款项194429.45元(其中货款169896.45元、违约金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2613元、保全费1920元),原告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诉讼费261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533元,由原告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