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4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街道高速财富广场705。
法定代表人:胡宏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家果,安徽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亚民,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居巢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泗县黑塔镇黑塔街。
法定代表人:王颖扬,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安徽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亚民以及一审被告泗县黑塔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终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在一审庭审后举出的保证金转账凭证未经庭审质证,一、二审法院判决金运公司返还***保证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金运公司与***签订的《泗县乡村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约定保证金,***提供了曹亚民于2018年4月14日收条,但并未提供转账凭证,该款金运公司并未收取。一审庭后,***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转账凭证未经金运公司质证,二审庭审中也未交金运公司质证,只是听二审法官说汇款凭证载明的用途是“借款”。***与曹亚民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并在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不能排除***与曹亚民恶意串通侵害金运公司合法权益的事实。(二)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施工工程造价为61877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泗县乡村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完成工程量3450平方米,可以确定***施工工程造价为465750元。而2019年7月15日曹亚民出具的结算单清算工程造价为562000元,已经超过合同价96250元,该结算包含了2018年5月25日、2018年6月25日款项,从结算时间也可以确定最后一次结算包含之前结算。***辩称是合同之外项目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置常识不顾直接进行认定,无事实依据。(三)一、二审法院支持外经证费23000元及开标费,无事实依据。金运公司已提供收据证明23000元已经实际返还***,但二审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仅凭借***手机中的本人书写收据的照片就认定该款包含在金运公司转账的工程款中,太过片面,没有事实依据。关于开标费用9000元,***提供的仅仅是收据并未提供税务发票也未提供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实际由***支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为证明曹亚民收取1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已提交曹亚民于2018年4月14日出具的收条。二审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询问当事人时已将***提交的转账银行明细组织质证,金运公司主张该证据未经质证,无事实依据。金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曹亚民出具的收条,其主张***与曹亚民恶意串通侵害其权益,无证据证明。(二)***已举证工程审计报告证明工程审定金额为698750.59元,后***与曹亚民结算确定工程款为618770元,且金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32063元,其主张***施工工程造价为465750元,理由不能成立。曹亚民于2018年5月25日、6月25日及2019年1月15日分别出具三张结算单,金运公司主张2019年1月15日结算的工程款中已包含前两份结算单上的工程款,但三张结算单上载明的路基、压路等工程在宽度等方面并不一致,不能证明2019年1月15日的结算单上的工程量包括之前两份结算单上的工程,并且2019年1月15日的结算单上也未注明之前的结算包含在内,曹亚民也未收回之前的两份结算单,故金运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三)金运公司提交的由***出具的收条,与***庭审中出示的手机显示“收款证明”及“收条”系同一天拍摄。同时,“收条”中外经证款数额23000元与“收款证明”工程款数额532063元两者之和即为金运公司当日汇款数额555063元。金运公司并未举证通过银行转账外的其他方式向***支付外经证款,故一、二审法院认定555063元中包含23000元外经证费,并无不当。***提交了开标费用9000元的收据,金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收据,一、二审法院予以认定,符合证据规则。综上,金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庆霞
审判员 袁玉清
审判员 张 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吴经芳
书记员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