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5362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泗县。
被告:安徽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华山街道高速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胡宏兴,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曹亚民、男、汉族、1974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曹亚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列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房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