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5243号
原告:西安梵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957E7J。
法定代表人:沈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纬,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5019765E。
法定代表人:李宝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LPXQ8C。
法定代表人:周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梵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经给付了全部货款,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梵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梵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3元,减半收取计3201.50元,由原告西安梵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栾 震
二O二O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贺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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