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06民初49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6号长源大厦1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军区武汉第十四离职干部休养所(原湖北省军区傅家坡一路干休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苑路26号。 负责人: 原告:***,女,195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