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06民初49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6号长源大厦1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军区武汉第十四离职干部休养所(原湖北省军区傅家坡一路干休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苑路26号。
负责人:
原告:***,女,195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