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9476号
原告:陈中强,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湘漓,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军区武汉第十四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苑路26号。
负责人:赵勇,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建国,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华源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709号华城新都23幢104号。
法定代表人:陈中强,总经理。
第三人: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6号长源大厦11F。
法定代表人:顾华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勤锋,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元,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中强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省军区武汉第十四离职干部休养所及第三人武汉华源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陈中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中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中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中强负担。
审 判 长 钟小培
人民陪审员 曾 军
人民陪审员 谢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周烨岚
书 记 员 熊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