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6财保2号
申请人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经本院通知申请人,2020年1月6日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申请人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7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上述保全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313130181820190002004)。
本院认为,武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7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创均
法官助理李丹 书记员徐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