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6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经本院通知申请人,2020年1月6日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申请人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7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上述保全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6313130181820190002004)。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鄂0106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并已提交了执行。现被申请人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武汉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已履行完毕为由,要求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7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12日下达了(2019)武仲调字第000002655号调解书,双方协商一致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向申请人支付30万元。另查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湖法院”)向本院出具工作联系函,东湖法院受理万浬与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案件的被执行人,东湖法院获知被执行人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后东湖法院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0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30万元转入东湖法院账户,故被申请人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款项已履行完毕。
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7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创均
法官助理李丹 书记员徐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