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鄂0684民初3619号
本院在审理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诉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47元,减半收取1072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23.50元,由原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松郁
审 判 员 罗学玲
人民陪审员 李秋也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