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申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中华社区蓝色星城三期1幢3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6号长源大厦1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湖北华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92民初4934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是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实际施工人并非**,而是案外人***。原审认定**是本案涉案工作的实际施工人缺乏证据证明。二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只是在本案工程施工中作了工程介绍、工程款催收的工作,因此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另外,***个人出具自愿承诺支付**人民币130万元,因此**与***之间属居间合同关系。三是原审判决未经传票传唤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致使申请人无法行使辨认权,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诉讼中湖北广从律师事务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委托代理手续是虚假的,所盖申请人公章是私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答辩意见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为案外人***,只能说**不是唯一施工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其他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问题。原审中,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员工***全权负责本案工程项目,***提供书证称:**在本案工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如:项目咨询、现场勘测、图纸设计、工程管理等,另外,还有**本人提供的完成上述工作的相关证据。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因施工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判决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同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认可***是申请人单位员工,且任命***为本案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授权其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工作。因此***同意支付给**的工程款,应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且居间合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而申请人认为本案仅是**与***个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该项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被剥夺辩论权问题。原审中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并进行了答辩,至于申请人认为委托代理人的手续虚假问题,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