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盛世西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16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盛世西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未央区辛王路碧桂园豪园5号楼1单元2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兴路58号前进花园E区E2-305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盛世西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大唐祥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10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盛世公司申请再审称,2022年9月份,盛世公司起诉至灞桥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大唐公司竟然矢口否认,因当时盛世公司将“启用单”和“报停单”原件交给大唐公司工作人员,而工作人员也在大唐公司单位上班,大唐公司否认,工作人员也只能否认,而一审法院也未做认真调查,只听信大唐公司的辩护,对盛世公司提出的证据也当堂否认,盛世公司提交的复印件也是从原件上复印的,但法院也未认定,对盛世公司提出的和大唐公司核实结算工程面的请求也没有支持,如果法院对盛世公司干活的工程面工程进行核算,再参照案涉《合同》计算,盛世公司的请求便能得到支持。直到2023年3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盛世公司请求的判决。接到判决后,盛世公司完全不服,遂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与大唐公司核算租赁合同中的具体工程量与金额,并且提交了证据,盛世公司在庭上请求与大唐公司核算工作面计算金额从而证实盛世公司所述的欠款175000元是否真实,大唐公司不同意,二审便支持了大唐公司的意见,二审判决结果极大的损害了盛世公司的权益,也违背了“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盛世公司诉请大唐公司支付欠付吊篮租赁费用,其应就实际产生租赁费及欠付费用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提供的“启用单”和“报停单”“台班表”均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从而无法确定盛世公司所主张的欠付金额,故应当由盛世公司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据此驳回盛世公司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盛世西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