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4834号
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涌桥区朱仙庄镇工业园区内303省道与206国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28064040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盛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龙盛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5982186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涌桥区。
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宿州方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