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981民初1307号
原告:江西景新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晓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6107784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410628634。
被告:***,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江西景新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4061元,运费人民币2110元,逾期违约金人民币30261.96元,共计人民币114322.9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017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酷客漆”等材料累计拖欠货款达84061元,运费2110元。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是被告依然没有付款,只是在2018年4月6日给原告签署了一个《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8年5月10日前付清欠款,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取违约金,逾期30日愿意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起诉。时至今日,被告依然没支付分文欠款,由此酿成本案纠纷,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请为感!
被告既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参加本案一审庭审。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客户往来对账函、还款承诺书。证明:被告仍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并承诺在2018年5月1日前付清欠款,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且上述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2017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酷客漆”等材料累计拖欠货款达84061元,运费2110元。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依然没有付款。2018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客户往来对账函。2018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截止2018年3月3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84061元,运费2110元,合计86171元,并承诺在2018年5月1日前付清欠款。如逾期未付,愿意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应付而未付部分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逾期30日未付,被告愿意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未支付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对欠款予以确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成立。该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其他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在确认所欠原告款项后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等86171元和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西景新漆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等8617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617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7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37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申请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