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新漆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景新漆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民初1539号
申请人:江西景新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晓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610778412。
法定代表人:唐志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军,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2010178332。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景新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景新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景新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亚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