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民初1306号
申请人:江西景新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晓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610778412。
法定代表人:唐志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景新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景新漆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景新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甘万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熊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