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82民初4179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泉松,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民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06819835D。
法定代表人:邓永富。
被告:江西景新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晓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610778412。
法定代表人:唐志新,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华,男,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甘应光,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民兴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景新漆业股份有限公司、***、甘应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1元,减半收取10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庆
审判员 朱天友
审判员 宋文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