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某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希迪智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336号湖南省检验检测特色产业园总部基地A4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5号楼302B、303、404。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长沙希迪智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5民初27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纠纷的统称。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施工、造价、质量鉴定、优先受偿等问题,均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纠纷,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故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合同义务非直接指向建设工程施工,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长沙智能驾驶研究院产业园项目一期园林景观设计合同》第10.3条约定:“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时,可提请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该合同的乙方,即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