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7140号
原告:深圳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某英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深圳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英大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深圳某某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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