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恢33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57226Q,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5号楼302B、303、404(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42550941K,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海棠北路58号(海棠湾红树林度假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琼0271民初833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08461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1元(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97858.9元到本案当事人案款账户。
本院认为,应将本案款项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案款中的1084612.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将案款中的13246元缴纳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