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3997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火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某某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