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3997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火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某某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