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9民终4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盐南高新区东进路美食街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东进中路55号。
负责人:陈诗伟,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之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东路53号(东亭国际商务中心A幢D03)。
法定代表人:郑成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开标,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齐鸣,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盐城市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28-30号1-2幢710室。
法定代表人:王家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明,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28号新龙广场6号楼20楼。
负责人:王朝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盐南高新区东进路美食街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美食街业委会)与被上诉人***之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之谷公司)、原审被告盐城市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某物业公司)、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盐南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苏099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光之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苏09民终8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盐城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于2022年6月11日作出(2021)苏099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美食街业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食街业委会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光之谷公司对美食街业委会的诉讼请求;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光之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美食街业委会并非合同当事人,应由文某物业公司承担合同义务。在文某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可向业主主张维修费用。美食街业委会与文某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美食街业委会是否配合文某物业公司申请维修资金划转手续,与本案无关。2.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现使用维修资金的条件未成就,美食街业委会作为美食街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能违背业主的意愿。文某物业公司以公告的方式向业主征求意见,且伪造业主签名,均系违法行为。3.在美食街业委会成立前,文某物业公司已完成申请维修资金的流程。政府审核后是否同意划转维修资金,与美食街业委会无关。
光之谷公司辩称,1.本案诉讼主体适格。2.美食街业委会协助办理维修资金的划拨手续,符合相关规定。
文某物业公司述称,1.因自案涉施工合同签订时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美食街业委会尚未成立,故美食街业委会当然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但在光之谷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时,美食街业委会已成立,文某物业公司也已退出小区物业服务。美食街业委会作为案涉工程的受益方,应配合文某物业公司申请维修资金划转手续。2.因案涉区域存在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盐城市消防委员会责令整改,案涉工程具有强制性。
盐南住建局述称,一审法院对盐南住建局所作出的裁判,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光之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文某物业公司从房屋维修基金内给付光之谷公司1654501.22元房屋维修费;2.美食街业委会、盐南住建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由文某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12月14日,盐城华祥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文某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盐城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载明(摘要):甲方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盐城市东进路美食休闲一条街1#楼-16#楼(项目名称)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服务。第一章,物业概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东进路美食休闲一条街1#楼-16#楼,物业类型:商业、住宅、公寓,坐落位置:城南新区黄海街道东进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东至人民路南至跃进河,西至西广场钟塔北至东进路。第二章,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二条,乙方前期介入提供的服务内容有:1.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住楼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以及所有建筑物屋顶墙面等;共用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高压水泵房、商住楼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沟渠、井、花池等。第六条,5.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服务:电梯、消防、泵房、智能化等设施设备需安排专业化的维护保养单位。第二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甲乙双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公共服务费收取标准等方面征求已销售房屋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与乙方解除合同,并应通过招投标方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本合同解除后,《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自行失效。本项目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后,本合同自然终止。附件八:一、甲方已于2016年12月9日会同乙方对物业下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了查验:1.消防泵房。2.消防设施。3.公共用自行车库。4.监控系统。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结论(查验结论在下属中选择),经乙方查验、甲方确认,上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完好,乙方同意承接验收。经乙方、甲方确认,上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存在的问题如下:1.消防泵房需整理,消防栓及喷淋系统需调试。2.监控系统需整改。3.公共用自行车库积水,有管道堵塞需疏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存在的问题确定解决办法如下:1.请物业公司申请公共维修基金维修,甲方积极配合。2.请物业公司申请公共维修基金整改到位。3.政府已统一安排在疏通。
2018年11月29日,文某物业公司向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城南新区大队提交东进路美食街消防系统故障申请应急维修报告,载明:“消防管网渗漏、地下消防控制柜有故障不能正常起泵。”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城南新区大队于2018年12月3日批复“情况属实,同意申报”。
2018年12月18日,东进路美食街业主代表出具委托书及《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委托书主要载明:委托主体:东进路美食街业主代表,受托单位:文某物业公司。委托事项:向城南房产分局申请办理消防管网、消防泵控制柜维修(物业项目及维修项目),维修资金使用以及作为申请人需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受托单位经办人:施某和。委托主体(签章):3#104董某;11#101王伟;12#101王冬祥;8#许某;9#513杨某。《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主要载明:申请人名称:东进路美食街业主代表,维修房屋地址:东进路美食街,维修项目:消防管网、控制柜,建成年代:2009年,维修栋数16,涉及户数171,经办人:施某和。申请人承诺:一、已了解本申请表所有文字内容及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相关规定。二、本小区承诺将按照维修资金申请的相关规定公示征求意见及准备相关材料,程序合法,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比例大于1/3的,我们将放弃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三、提交的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所填内容准确无误。以上承诺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申请代表签字,3#104董某;11#101王伟;12#101王冬祥;8#许某;9#513杨某。
2019年2月25日,文某物业公司向东进路美食街小区业主公示《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公示》,载明:“各位(相关)业主,东进路美食街消防设施设备于2009年竣工验收,现已超出质量保修期。目前该设施设备发生损害不能正常使用,严重存在安全隐患。按有关规定,拟动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进行维修,预计总费用为318025.36元,大写叁拾壹万捌仟零贰拾伍元叁角陆分,施工单位是光之谷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最终费用以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现公示征求东进路美食街全体业主意见,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的,由光之谷公司做好项目维修工程。有不同意见的业主,请持书面材料向黄海街道办事处物管中心反映。联系人:陈冬梅。请广大业主对施工单位、审计单位进行监督,对于虚假冒领、偷工减料等问题要及时向所在街道物管中心反映。”
2019年2月28日,文某物业公司向光之谷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载明:“文某物业公司的盐城市东进路美食街消防维修工程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工程(维修)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你方为中标人。我方将于本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本工程招标文件、你方的投标文件与你方签订合同。你方中标条件如下:中标范围与内容:盐城市东进路美食街消防维修工程的施工,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招标人保留变更招标工程的权利。中标价:318025.36元。”
同日,文某物业公司(甲方)与光之谷公司(乙方)签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合同》(以下简称维修合同一),载明(摘要):“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内容):盐城市东进路美食街消防维修工程。2.工程地点:盐城市东进路美食街。3.工程范围:盐城市东进路美食街消防维修工程(详见维修工程预算)。4.合同工期:20日历天,具体工期服从建设单位建设进度的要求,该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因天气或其它因素影响施工,乙方可以适当延长工期,并及时在维修区域内公示。二、工程服务形式。包工期、包材料、包质量、包安全。三、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叁拾壹万捌仟零贰拾伍元(大写)318025.36(小写);维修工程总费用由乙方出具维修工程决算、经甲方委托的工程审计机构审计,以审定金额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四、结算方式。工程审计机构,根据甲、乙双方提供的合同、乙方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由甲方抽取委托的工程审计机构工作人员经工程现场勘察、丈量,确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甲方有权对中标范围内的工程量作出增补或减少,乙方需无条件服从,结算时按实际工作内容结算),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出具结算审计报告。4.1.工程结算价=中标价±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无论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甲方要求乙方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除本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中标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确定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由乙方代交纳的相关规费等费用,在最终结算时凭缴费发票并经甲方确认后进入结算总价。六、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1.乙方在施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企业规范及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随时接收甲方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检查,对提出的问题,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维修工程结束后,工程竣工乙方自检后,由项目申请人、监理单位联合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代表、属地社区和聘请的相关专家共同组织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2.对于甲方或业主确认的属于预算范围内的尚未修复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按施工方案继续维修,并承担相应责任;本工程质量确保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合同质量目标按乙方投标时承诺质量目标,如果达不到承诺质量目标,乙方必须无偿整改达到承诺质量目标,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接从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将不予顺延,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3.维修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甲方相关负责人报告当日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展;4.乙方完成单项工程时,需向直接受益人签字并对其服务情况评价。七、工程款支付。1.工程款支付要求及方式为:按当前维修资金使用规定执行。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报送付款申请至市房产局走付款流程,付至审定价的90%,留足10%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以上付款均不计利息。2.区住建部门根据甲方竣工验收单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按规定办理维修款项的结算手续。3.办理维修款项划转手续时,乙方应先出具同等金额的工程款发票。否则,代管机构无权支付工程款。九、违约责任。3.对乙方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甲方或业主均自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乙方的索赔追偿权利。十二、其它。1.本工程如涉及工程价款的确认,按维修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执行。2.维修工程方案、工程预算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019年3月2日,文某物业公司向盐南住建局提交《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公示反馈意见》,载明:“盐城市城南新区房产分局:根据要求,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3月1日,我申请人已对东进路美食街消防设备维修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门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符合《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特此说明。附:现场公示图片(由街道或社区现场查验人在照片上签字)。”申请人处盖有文某物业公司章印,下方亦盖有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物业管理中心印章,公示图片六张下方签有“陈冬梅,2019年3月1日。”另,《房屋维修资金公示情况巡查记录》载明:“小区名称东进美食街,申请人东进路美食街业主代表,申请维修项目东进路美食街消防设备维修,公示部位分别位于东进路美食街6#北京餐厅南楼大门口,11#艾舍宾馆大厅,16#盛世豪缘大厅,公示内容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公示,公示期限2019年2月25日-3月1日,巡查日期2月25日、26日、27日、28日、3月1日,巡查人施某和,业主代表签字3#104董某;11#101王伟;12#101王冬祥;8#许某;9#513杨某。”
2019年3月初,文某物业公司向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黄海街道办事处)、盐南住建局提交《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审核表》,载明:“申请人:文某物业公司,小区名称:东进路美食街,小区地址:东进中路63号,建成年代:2009年,维修单位:光之谷公司,跟踪审计机构:江苏中润工程建投咨询有限公司,预算总金额:(大写)叁拾壹万捌仟零贰拾伍元叁角陆分,涉及户数:171户,资金分摊方式:全体业主分摊,申请维修项目内容及按受益区域预算明细:东进路美食街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暂定价为:318025.36元。”黄海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3月4日出具意见:“经对现场、申请材料、公示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同意使用。”盐南住建局于2019年3月7日出具审核意见:“符合使用条件,同意使用。”
2019年3月9日,盐南住建局出具一份《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核准同意告知书》,载明:“盐城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东进路美食街业主代表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消防维修项目,经对现场、申请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已核准同意其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维修。”
2019年4月18日,文某物业公司向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城南新区大队提交东进路美食街消防地下管网管接漏水申请应急维修报告,载明:“东进路美食街的消防管网严重漏水,地下管网已使用10多年,受地面下沉等因素影响,管道存在渗漏,现在管网漏水严重。特具报告申请应急维修,报请消防大队核查。”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城南新区大队批复“情况属实”。
2019年5月11日,盐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盐消安办[2019]12号督办通知书安全风险隐患登记表第3项载明:“东进路美食街西街驻有单位约20家,主要为餐饮和娱乐及装修公司。因室外消防管网破损,街区内场所单位室内消防管网停水,整改时段2019年9月30日”。
2019年5月25日,文某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出示《消防维修增项公告》,载明:“目前东进路美食街消防设施地下管网发生损坏,需进行二次维修,前期维修单位是光之谷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现因实际施工中遇到不可预测的因素,需追加预算1459429.5元更新地下管网,(工程最终费用以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在受益业主维修资金中承担。目前就动用维修资金进行增项事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公示日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相关建议的业主,请持书面材料向黄海街道物管中心或鹿鸣社区反映。联系人:陈冬梅,杨金兵。请广大业主对施工单位、审计单位进行监督,对于虚报冒领、偷工减料等问题要及时向所在街道物管中心反映。附:审计单位工程预算认定单及施工单位涉及图纸。特此公告。”
2019年6月1日,文某物业公司向盐南住建局提交《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公示反馈意见》,载明:“盐城市城南新区房产分局:根据要求,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31日,我申请人已对东进路美食街消防设备维修增项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门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符合《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特此说明。附:现场公示图片(由街道或社区现场查验人在照片上签字)。”申请人处盖有盐城市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下方亦盖有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物业管理中心印章,公示图片八张下方签有“陈冬梅,2019年5月31日”。《房屋维修资金公示情况巡查记录》载明:“小区名称东进路美食街,申请人东进路美食街业主代表,申请维修项目东进路美食街消防维修增项,公示内容消防维修增项公告,消防管网改造图纸,工程预算认定单,公示部位分别位于东进路美食街5#小奴羊大门口,11#艾舍宾馆大门口,14#电梯口,公示期限2019年5月27日-5月31日,巡查日期5月27日、28日、29日、30日、31日,巡查人施某和,业主代表签字3#104董某;11#101王伟;12#101王冬祥;8#许某;9#513杨某。”文某物业公司提供的《征询意见书》五份,显示部分业主对于东进路美食街小区消防维修增项1459429.5元签署了同意的意见。
2019年6月初,文某物业公司向黄海街道办事处、盐南住建局提交《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审核表》一份,载明:“申请维修项目内容及按受益区域预算明细:东进路美食街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增项预算价为:1459429.5元。”黄海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6月3日出具意见:“经对现场、申请材料、公示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同意使用。”盐南住建局于2019年7月8日出具审核意见:“符合使用条件,同意使用。”
2019年7月9日,文某物业公司与光之谷公司签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合同》(以下简称维修合同二),载明(摘要):“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内容):盐城市东进路美食街消防维修及室外管道更换工程。2.工程地点:盐城市东进路美食街。3.工程范围:盐城市东进路美食街消防维修工程(详见维修工程预算)。4.合同工期:45日历天,具体工期服从建设单位建设进度的要求,该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因天气或其它因素影响施工,乙方可以适当延长工期,并及时在维修区域内公示。二、工程服务形式。包工期、包材料、包质量、包安全。三、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壹佰肆拾伍万玖仟肆佰贰拾玖元伍角整(大写)1459429.5(小写);维修工程总费用由乙方出具维修工程决算、经甲方委托的工程审计机构审计,以审定金额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九、违约责任。若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能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时间付款。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如约定期限内不能按要求付款,应承担乙方的损失。乙方必须严格按合同工期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所有工程,若不能按期完成甲方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罚1000元违约金。”另,结算方式、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工程款支付、维修工程质量及保修范围等主要条款约定同《维修合同二》。
2019年10月18日,《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工程项目名称:东进路美食街消防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具体坐落: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东进中路55号,维修单位:光之谷公司,跟踪审计机构:江苏中润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跟踪监督主体(申请人、监理单位):东进路美食街业主代表、文某物业公司、江苏顺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国公司),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项目开竣工时间:2019年2月28日-2019年10月18日,项目说明及施工单位自检意见:按照清单维修东进路美食街消防设施,改造东进路美食街室外消防主管网,本工程自检为合格,光之谷公司加盖公司章印。”维修工程验收意见处,申请人处8#许某、9#杨某签字确认,并注明“合格”;监理单位处顺国公司加盖公司章印,并注明“合格”;物业服务企业处文某物业公司加盖公司章印,并注明“合格”;街道办事处处黄海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21日加盖章印,并注明“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该工程建筑消防设施合格”;业主代表意见处9#616吴某兄、3#104董某、9#502王某等五位业主签字确认,并注明“合格”及本人电话号码。
2019年12月13日,光之谷公司出具一份《工程竣工移交单》,载明:“我单位建设的东进路美食街消防设施维修改造工程现已全部完工,所用消防产品均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原则,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经我单位已会同顺国公司、文某物业公司、盐城市警星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自检,结论为合格。故我单位认为该工程已具备消防验收条件。现于2019年12月13日由光之谷公司移交给盐城市警星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按规定工程保修从2019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3日结束。”施工单位光之谷公司,监理单位顺国公司,维保单位盐城市警星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物业单位文某物业公司分别加盖公司章印。
2020年1月16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东进路美食街陈寿江等业主,关于“请求暂停拨付146万元消防维修资金,要拨付需经2/3以上业主同意”的事项,我局已督促盐南高新区住建局严格依据维修资金使用法规规章进行审核。
2020年4月29日,案涉工程的工程结算审定单载明审定总价金额为1654501.22元。文某物业公司在建设单位处加盖公司章印;光之谷公司在施工单位处加盖公司章印;中润公司在咨询企业处加盖公司章印。
2020年5月7日,美食街业委会成立。
2020年5月8日,中润公司出具中润审字[2020]04029002号《关于东进路美食街消防设施维修改造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载明审核结算结果:“本工程报送结算价为1896739.6元,结算审定价为1654501.22元,净核减242238.38元,核减率为12.77%。”
2020年10月10日,江苏省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鹿鸣社区居民委员会、江苏省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物管中心向美食街业委会发函,对于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问题予以交办。具体内容为:区消防大队关于东进路美食街消防管网无水的问题已多次约谈你业委会,为了确保东进路美食街消防安全稳定以及全体业主的声明安全,请高度重视,尽快拿出整改方案,明确施工队伍,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我部门及社区积极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及协调推进工作。
2020年10月13日,一审法院去案涉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意见为“1.部分地下管道存在水表破损、漏水现象;2.值班室、消防报警主机无法正常运行(经调试后,可正常通电);3.喷淋、消防消火栓泵房稳压无法有效运转,无压力或压力不足、不稳。”
案外人盐城市友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黄海街道办事处委托,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检测,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结论:“消火栓给水系统合格,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格。经核对资料和现场检测,该工程各建筑消防设施共有A类不合格数0项,B类不合格数0项,C类不合格数0项。根据DB32/T186-201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判定,该工程建筑消防设施合格。”
一审审理过程中,光之谷公司与文某物业公司委托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盐城市东进路美食街消防改造、维修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苏仁中工鉴[2022]6号),鉴定意见认为工程造价为1617565.48元。光之谷公司明确表示按此金额主张,文某物业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光之谷公司的诉求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二、如该案法院有权受理,光之谷公司主张的款项是否已经达到了支付的条件?三、如已应当支付,该费用应当由哪方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光之谷公司与文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一》、《维修合同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光之谷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亦为要求被告文某物业公司付款,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显然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光之谷公司维修案涉消防设备设施后,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认定“建筑消防设施合格”,且光之谷公司提交的《盐城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竣工验收报告》中有建设单位自检意见,部分业主代表、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的验收意见。本院认为,光之谷公司既已完成案涉工程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认定光之谷公司已经完成合同主要义务,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已成就,故光之谷公司有权主张相应的工程款。美食街业委会虽然提出质量抗辩,但经一审法院释明,美食街业委会拒绝提出鉴定申请,故美食街业委会提出的质量抗辩无证据支撑,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付款条件已成就,光之谷公司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合同相对性,文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在案涉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具有向承包方依法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现经具有工程造价评估资质的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二次审计工程造价为1617565.48元,光之谷公司、文某物业公司均不持异议。故光之谷公司诉请文某物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美食街业委会、盐南住建局并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故光之谷公司诉请美食街业委会、盐南住建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文某物业公司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房屋维修资金巡查记录以及征询意见书上是否存在冒用业主签名的问题,都不能免除文某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此外,美食街业委会以其在后成立为由拒绝启动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程序,有不作为之嫌。换言之,如因无法启动款项申请程序,则光之谷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美食街业委会系案涉工程的受益方,故美食街业委会应当配合文某物业公司申请办理维修资金的划转手续。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文某物业公司支付光之谷公司工程款1617565.48元(此款由文某物业公司按规定协助光之谷公司办理维修资金的划转手续);二、美食街业委会应配合文某物业公司申请办理维修资金的划转手续;三、驳回光之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美食街业委会向本院提交在一审法院判决后,美食街业委会向业主征求是否同意使用维修资金支付消防改造工程款的统计表,其中被征求意见的139户业主全部不同意使用。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光之谷公司与文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一》、《维修合同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现案涉工程已经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合格,文某物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光之谷公司、文某物业公司均认可应付工程款为二次审计工程造价1617565.48元。一审法院判决文某物业公司向光之谷公司支付工程款1617565.48元,并无不妥。美食街业委会、盐南住建局并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光之谷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给付工程款的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光之谷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关于美食街业委会是否有义务协助文某物业公司申请办理维修资金的划转手续的问题。案涉两次维修工程均系应急消防维修工程,最终的受益方为小区全体业主。文某物业公司已依法定程序履行申请维修资金的相关手续,盐南住建局亦已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美食街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义务协助办理维修资金的划转手续,一审法院判决美食街业委会配合文某物业公司申请办理维修资金的划转手续,并无不妥。
综上,美食街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90元,由上诉人江苏省盐南高新区东进路美食街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曹 荣
审判员 张晨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