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之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东路53号(东亭国际上午中心A幢D)。
法定代表人:郑成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开标,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28-30号1-2幢710室。
法定代表人:王家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明,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原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南分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南路28号新龙广场6号楼20楼。
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前中,男,该局物业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盐南高新区东进路美食街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东进中路55号。
负责人:陈诗伟,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贵,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之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文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江苏省盐南高新区东进路美食街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99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99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之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9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晓平
审判员 周 陇
审判员 曹 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黄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