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泰海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中泰海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10执5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泰海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望景路8号1幢8层8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晋源区,身份证号:XXX。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泰海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晋0110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泰海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农民工工资及资金占用利息共计99735.9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情况如下: 一、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人民法院公告网反馈显示已公告。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报告财产令指定期限予以报告,亦未主动履行。 二、本院于2024年3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一)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别各有一个开户信息,在财付通与支付宝分别各有一个开户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上述账户,实际冻结金额均为0元,冻结期限均自2024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账户到期如需继续查封,请提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查封申请,逾期未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多次查询,截至2024年7月12日被执行人***名下各账户未有新资金入账。 (二)金融资产类账户,被执行人***无保险登记信息;无证劵登记信息;2024年4月3日经本院通过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三)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华泰圣达菲牌车辆,注册日期为2013年,年限已久且被多家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表明暂无需查封该车辆。 (四)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民政部无婚姻登记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通过电话查询方式向金胜镇董茹村村长了解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其已不在该村居住,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山西省内涉及被执行人案件12件,9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人民法院公告网进行公告送达,于2024年3月7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泰海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泰海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晋0110执5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