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执保183号
申请人:***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小龙组。
法定代表人:宋阳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山海大道与景贤大道交叉口南路。
法定代表人:苏喜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龙泉路。
申请人***科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203民初194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保全并保全完毕,现***科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203民初19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保全人河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13848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执行员 李卫夺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