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504民初137号
原告:罗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安徽六安某某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六安某某委员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6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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