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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504民初137号 原告:罗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安徽六安某某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六安某某委员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7元,减半收取6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