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安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07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农名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国,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杰,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进,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自由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书,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26#计划生育学校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N04XJ。

法定代表人:宁思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进、安徽安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江 敏

审 判 员  季云玲

人民陪审员  刘 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