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4民初14512号
申请人:天津宏佳达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东丝窝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际联合(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翠源道**。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创益东二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宏佳达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际联合(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宏佳达木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际联合(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0817元或查封相当于170817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车牌号津RM××**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际联合(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170817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车牌号津RM××**号宝马牌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