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宏佳达木制品有限公司、中际联合(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保1158号
申请人:天津宏佳达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立颖
被申请人:中际联合(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东升
被申请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欣
申请人天津宏佳达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际联合(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0)津0114民初1451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际联合(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170817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杜立颖名下车牌号津RM××**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姚长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