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0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创天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深圳市创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天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第一,上诉人创天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3年4月至6月的工龄工资差额。由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被上诉人***的工资标准,故被上诉人***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双方在实际发放工资中确定的数额为准。上诉人创天地公司认可劳动者工作满一年每月增加100元工龄工资,这表明双方已协商确定自2013年3月起被上诉人***的工资总额应为3800元(岗位基本工资1300元+职务工资1100元+效益及表现工资1100元+工龄工资300元)。此后,双方对工资标准的调整都必须经双方协议一致或有合法依据。上诉人创天地公司抗辩称公司在2013年4月对员工的工资结构进行了调整,降低了工龄工资的数额,但该降低工资行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也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上诉人创天地公司的单方变更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要求补发工龄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第二,上诉人创天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3年3月加班工资。被上诉人***主张2013年3月因公司搬迁休息日加班4天,有上诉人创天地公司行政人事***出具的《累假证明》为证。上诉人创天地公司虽对该证明不予认可,但承认***系其单位员工,而对该证明上诉人创天地公司未做出合理解释,故本院采信该《累假证明》,认定被上诉人***在2013年3月存在休息日加班4天的事实。由此,原审计算的加班工资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上诉人创天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13年7月至9月工资差额。上诉人创天地公司提供的2013年3月至5月《盘点差异表》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名,被上诉人***对此也不予确认。而据双方在2013年7月11日进行的最后一次盘点,库存盘点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故上诉人创天地公司关于被上诉人***库存缺少项目较大的主张证据不足,其在2013年7月通知被上诉人***停职待岗依据不足。且双方确认被上诉人***在被停职后仍有正常提供劳动,上诉人创天地公司依法应当按照被上诉人***正常出勤支付被上诉人***20**年7月至9月的工资。上诉人创天地公司扣减了被上诉人***20**年7月至9月的工资,未说明扣减工资的计算标准,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判令上诉人创天地公司补足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因履行职务向上诉人创天地公司借支4000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第四,上诉人创天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创天地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存在库存与运费不清等违纪行为。但上诉人创天地公司提交的证据为其单方制作,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名。且证据内容也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存在违纪行为。故上诉人创天地公司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没有合法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创天地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核算金额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创天地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创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