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2民初3398号
原告: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经济开发区汶水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1895240Q。
法定代表人:徐清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林,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煤化工产业园区(官司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0652995413。
法定代表人:李汇丰,职务:经理。
原告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亚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