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823号
原告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林,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童建中。
原告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经受理,并登记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