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02江苏蓝拓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2102号
原告:江苏**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金马酒店(商务)公寓**(A)座25A019。
法定代表人:姜亮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士广,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经济开发区汶水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柏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细平
书 记 员  吴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