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天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1133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富润路东三至六层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3370492054。

法定代表人:陈赞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鑫,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汶水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1895240Q。

法定代表人:徐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国,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蓝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