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基路通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基路通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9574号
原告:北京中基路通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小北关小北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艳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慧,女,北京中基路通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玮,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新源大街30号院1号楼2层(02)2003。
法定代表人:张永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才,男,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胜,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基路通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禾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基路通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基路通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喜堂
二○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