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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02民初15356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综合楼。 负责人:商某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负责人:裘某,总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