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02民初15356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综合楼。
负责人:商某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负责人:裘某,总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