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卓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新星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宁波卓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03民初5796号 原告:宁波市海曙区新星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N2330203MA2AEL0Q6T。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 路北段518弄。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卓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30211561292787N。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 钟包村协兴下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海曙区新星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被告宁波卓 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0年7月17日诉至本院,诉请:判令被告承担保修责任。 在审理中,原告进一步说明:因被告未按图纸施工,也未在 保修期内应要求进行维修,故要求被告就目前破损的地面进 行维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宁波卓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告 在(2018)浙0203民初12254号案件审理中,以提起反诉 的方式要求被告承担维修责任,法院判决驳回,该诉请与本 2案属于相同的诉请,只是维修范围的不同,基于一事不再理 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案涉工程已经超过保修期, 被告不负有维修义务;3、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工 程质量合格,未按图纸施工部分已经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被告无需再承担其他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4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景观绿化工程施工 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路宁 波水清木华创意产业园(星海广场)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被 告,施工范围为星海广场景观绿化施工图范围内的景观工 程、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工程及配套水电工程、照明系统等; 工程绿化保活一年,养护两年,其他保修期均为两年。 因工程款支付纠纷,被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起 诉,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提起反诉, 要求确认双方所订施工合同因违法转包而无效并支付未按 图纸施工的返修费用约200万元。本院于2019年12月26 日作出(2018)浙0203民初12254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 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案涉工程于2015年12月1日竣工,扣 减石材厚度偏差费用、地面道路和塘渣垫层费用等,认定工 程造价为11553596元,判决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153596 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原告的反诉请求。该判决现 已生效。 因案涉工程部分地面破损,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 局于2019年11月责令原告限期履行道路养护维修责任。 3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 同》、造价鉴定报告、照片、限期整改通知书,被告提交的 法律文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1、原告本次诉请系基于认为被告未按图纸 施工导致现有地面破损、要求被告进行维修,前次诉请系基 于认为被告未按图纸施工、要求被告重新按照图纸施工,虽 然都与被告施工不到位有关,但落脚点却有不同,不符合重 复起诉的法定条件,故对被告提出本案属“一事不再理”的 抗辩,不予采纳。2、根据生效判决,案涉工程在2015年12 月1日竣工,则根据合同约定保修期至2017年12月1日届 满,原告所主张在2019年11月出现道路破损已经超过保修 期,且原告也未提交其在保修期内要求被告承担维修义务的 相应证据,故对其主张被告承担保修责任,不予支持。3、 原告认为,即使过了保修期,因被告未按图纸施工,也对地 面破损负有维修责任,然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原告 也按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应按现有工程状态由被告承担 保修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在超过保修期后仍负有维修责 任,不予支持。 综上,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予 以证明。现有证据显示被告对现存地面破损并不负有维修责 任,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市海曙区新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 求。 4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市 海曙区新星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 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 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 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 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 5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 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