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卓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新星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波卓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3民初4419号
原告:宁波市海曙区新星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望村街道青林湾路388弄58号三期8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203MA2AEL0Q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卓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钟包村协兴下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61292787N。
法定代表人:余国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海曙区新星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宁波卓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海曙区新星股份经济合作社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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