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2027号
原告:宁波新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053849841E)。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代家居商场2号楼B-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鄞州区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卓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1561292787N)。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钟包村协兴下乌。
法定代表人:余国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新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卓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新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新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新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新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胡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