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云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3财保31号之一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6669号湖滨时代广场C7幢南-12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云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西塞山特辅警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鄂0203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云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向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项目结算款1670万元。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向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款16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