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保446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百汇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62166440H
法定代表人:黄永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TTB3M47
法定代表人:薛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华邦阳光城****106门面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634259T
法定代表人:薛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洪良海,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申马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良海银行存款人民币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良海银行存款7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良海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