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勇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街道办事处宋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13666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772880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市勇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48480524。
法定代表人:杨先强,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街道办事处宋北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811ME04351956。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红亮(特别授权),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原告济宁国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勇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街道办事处宋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涉及任城区人民政府南张街道办事处宋北村土地性质情况,需向土地有关部门核实,案情复杂,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于发春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